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公司员工慰问工作程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员工切实体会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根据《工会法》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岗员工、试用期员工、内退及离退休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员工慰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真实、公正、无偿,以精神安慰为主,以适当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为辅。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或综合部(根据公司组织结构确定)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 慰问种类及标准
第五条 生日慰问
1. 由工会或综合部根据员工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按月组织生日慰问活动。
2. 慰问形式可以为生日礼物或贺卡,慰问标准不超过200元/人。
第六条 婚庆慰问
1. 员工结婚(指本人为初婚),且符合晚婚政策的,由本人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工会或综合部办理结婚慰问金申请手续。
2. 慰问标准:符合晚婚政策的员工400元/人,双职工家庭600元/对;不符合晚婚政策的员工200元/人,双职工家庭400元/对。
3. 享受婚庆慰问的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特殊情况需经工会或综合部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生病慰问
1. 员工因病住院五天以上,工会或综合部应组织慰问。
2. 慰问标准:一般住院不超过300元/人;手术住院不超过500元/人;因病请假在家休养五天以上的,慰问礼品不超过200元。
3. 患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的只慰问一次。
4. 享受生病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工伤慰问标准参照此执行。
第八条 生育慰问
1. 员工或其配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小孩后一年内,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到工会或综合部办理生育慰问金申请手续。
2. 慰问标准:不超过400元/人,双职工家庭不超过600元/对。
第九条 丧葬慰问
1.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工会或综合部应组织慰问。
2. 慰问标准:员工本人过世的,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花圈1个;直系亲属过世的,慰问金不超过400元,花圈1个。
3. 慰问形式可以包括现金慰问、赠送花圈等,具体由工会或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1. 公司设立“困难员工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公司废品出售收入、募捐收入及公司直接拨款等。
2. 困难员工可向工会或综合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按标准发放救助金。
3. 救助标准:员工困难补助金额在500至2000元之间(不含公司组织的针对本人的募捐款项),且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慰问
1.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员工家庭遭受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慰问。
2. 员工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加义务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的,公司可给予适当慰问。
第三章 慰问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发生慰问情况时,由其所在部门向工会或综合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工会或综合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慰问员工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后,由工会或综合部负责领取慰问金或慰问品,并组织慰问活动。
第十五条 慰问结束后,工会或综合部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慰问台账以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工会或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工会或综合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