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1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为1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0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1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100万元收取利息。这种做法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贷款的风险,但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90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9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0万元并支付按照9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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